朔州市爱心公益行动,朔州市爱心公益行动协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朔州市爱心公益行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朔州市爱心公益行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20感动山西十大人物?
获得2020“感动山西”十大人物的是:
承父遗志,投身深山扶贫一线的95后女孩、晋城市陵川县附城镇台北村第一书记、陵川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所科员——郭子涵;
一年拿了8块金牌的00后艺术体操小将、山西省体操中心艺术体操队运动员——赵雅婷;
间隔17年,接力战疫再出征的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呼吸内科主治医师——王婷;
燃烧自我无怨无悔,点亮社区万家灯火的忻州市五台县西米市社区党支部书记——张秀珍;
用小蘑菇顶起大产业,用科技带动农民致富的山西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常明昌;
39年扎根社区的“最美基层民警”、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平坦派出所驻桃林沟社区民警——余文琦;
三尺讲台上书写绚丽青春的最美教师、吕梁临县特岗教师夫妻——张杰、王秀秀;
6年提供3万多份爱心早餐的朔州任记羊杂店老板——任刚;
老师如何对学生进行有效惩戒?
我简述自己的观点:
一要从法律角度明确老师的惩戒权限和范围。要用法律条文规定:学生犯了什么错误,犯错次数多少,造成了什么不良后果,犯错的动机是什么。这样老师才可以给学生适当的惩戒,惩戒方式和惩戒地点,都要明确规定。
二要依法保障老师的权利。不要像五莲县教体局那样,不知根据什么法规,一拍***决定给杨老师……的追加处罚。不管学校还是上级部门,处理老师必须依法处理,“无法”则无天,家长式的处理,其实质是封建专制主义在作祟。
三是广泛宣传惩戒教育的科学性,让全社会理解老师的惩戒权,形成科学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老师拥有惩戒权,是下一代健康成长的保障,希望这一天赶快到来。
惩戒,是褒义词,是对违背纪律、道德***、行为规范和违法犯错者进行必要的惩罚,以阻止违法犯错行为的继续,并对行为者的未来起着警示作用,促使行为者不再或不敢犯同类错误。
怎样的惩罚才为必要的惩罚?这个界限不好把握。需要专业人士和专门部门来研究。笔者多年观察,提惩戒权主张的人很多,嗓门也不小,但是就是说一半、留一半,不继续往下谈。只大谈特谈为什么需要对学生惩戒,却不谈怎样施行有效或必要的惩戒。惩戒权一直是空谈,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呈现出来。
到底如何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惩戒?笔者也和其他人一样,无从下手。有人大而泛之地表达为不触犯法律底线的惩罚为惩戒。我想追问一句,何为不触犯法律底线?这等于没说。必须具体说明有哪些切实可行的惩戒方式或手段,每个手段适用范围是什么或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每个惩戒措施的尺度是什么,惩戒过度是免责还是从轻问责。这些内容不明确,惩戒权就无法实施,更无从谈上有效惩戒了。
最近中央出台的《意见》中提出要明确惩戒权,我们期待早日对惩戒权立法。不过从目前来看,看不到有什么惩戒权具体内容的方案出现,连网民的不成熟的建议都难以寻觅到,短期内,惩戒权的立法很难有所进展。
百姓茶馆为了对得起题主的提问,简单谈谈自己的些许想法。惩戒措施可以有以下几个:严厉批评、罚站、请出{必要时拖拽至)教室外、隔离思过。严厉批评类似于警告,对屡教不改的轻微***和违法学生,可以训斥、严词责令其改邪归正;在教育无效反复犯同样错误的的情况下,可***取罚站的惩戒措施,时间控制在十分钟以内;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的,责令其离开教室,并由学校领导或专门德育工作的老师进行教育和看管,直至下课为止(不自动离开的,可以强制拖拽出教室);隔离思过,相当于“隔离审查”,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有校园暴力或有辱师行为的,应该将其隔离,关闭在专门房间里,并有专人教育和看管,时间控制在半天范围内,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应联系公安部门处理。另外还可以考虑恢复留级制度。以上惩戒措施是在教育无效、学生屡教不改、或是***甚至违法的情况下,学校为保护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学校公共秩序而***取的及时的且迫不得已而***取的措施,国家应立法予以保护,对于教师在实施惩戒学生时出现的学生自伤自残行为或无法避免的碰撞受伤,应立法予以免责,确实惩戒过当的,应从轻问责。对正在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教师依法(最高检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任何人可以介入保护被欺凌者)强制制止,应视为正当防卫,不视为体罚,在强制过程中发生的欺凌者的身体伤害,教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希望我这个(应该是第一人)谈惩戒权具体清单的第一人,能抛砖引玉,启发或激发更多有智慧之士想出更多更好更加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来。大家群策群力,惩戒权立法才能早日到来。
这里是百姓茶馆,欢迎走进茶馆,一边喝茶,一边畅谈教育生态。您有什么好的惩戒权方面的建议呢?敬请留言。感谢您坚持读完我的回答,欢迎评论,更期待您的点赞和转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朔州市爱心公益行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朔州市爱心公益行动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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